公司原来办公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因为生产经营合并,将搬迁至珠海市(不同市),广州这边大约有300名员工,就在公司有这个打算的时候,陆陆续续让员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更加完善公司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鉴于:公司扩大经营生产范围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内容为: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乙方遇甲方因生产关系需调往或迁移至泛珠三角地区公司时,乙方须遵守并执行。)如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服从迁移安排,加之甲方无法在原单位安排工作,乙方承诺自愿离职,甲方不予以任何补偿。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然后签订的合同乙方工作地点:广东省(乙方遇甲方因生产关系需调往或迁移至分公司时,乙方须遵守执行)
请问各位大神专家指点,企业这样子做了相关文件的规避,员工不愿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需要做怎样的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