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员工是销售人员,劳动合同中明确岗位是“销售”,工作地点是“湖南长沙”,但实际上工作地点在山东济南。由于近期与所在区域上级产生纠纷无法调和,公司多次调解无效(员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无法实际操作),近2个月并未有实际工作但工资还是正常发放(区域上级事先有不妥之处:未经证实的传言而影响员工声誉、踢出工作群、没有工作安排等),加之公司有新部门成立需要人员补充,公司基于经营需要让员工10号前回总部台州报到(按劳动合同地点),否则做旷工处理。通知时间已过,员工并未按期到总部报到,公司随即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从10号开始解除。
问:
1、公司做法的不妥之处?
2、如果仲裁,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3、如果你是HR,将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