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集团下设建筑公司有些零活需要零工来完成,有个零工作业当天没有来,他又介绍了另一位零工来干,这位零工工作第一天就出现了工伤,他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已出,对集团很不利,偿付额近十万。
因为建筑公司招用临时人员从流程上不经过集团人资部,所以任何手续都没有,建筑公司已参加当地建筑行业强制商业保险,在临时工出现工伤事故后第一时间建筑公司为其报了险,最大保额两万,在其住院期间,集团为其支付了五万左右的治疗费用,站在集团领导角度上看,集团已经做得仁至义尽,这次临时工通过法律手段再要求补偿,集团领导很生气。
各位大咖求支招,如何反败为胜。
老田三顾茅庐 2017-01-05 12:44 回复 赞(0) 2楼
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目前已经取消了用人单位“临时工”的称谓,也就是说实际当中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一工种。那么对于临时短期聘用的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量”的劳动合同。我们公司目前是这样操作的,而且这些临时人员都是在外单位有劳动合同的,属于兼职,我们签署的是兼职协议,内容和劳动合同差不多,只是在社保方面另行约定,在劳动时间方面另行约定,工资发放以周为结算周期。操作起来很累,但是没办法,不辛苦是省不下来钱的,而且风险依然存在。
第二,鉴于案例中,集团公司没有任何手续,那么需要建筑公司配合,如果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在一个月内签掉劳动合同。如果是在杭州,自上班之日起,十日内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还是可以走工伤保险的。
第三,当地的强制商业保险是否是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如果只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那么你们公司是需要再进行赔偿的,这也是一审判决结果支持对方的原因。
第四,工伤带来的伤害远不止医药费这些东东。住院治疗花了五万左右,集团能全部负担,说明出发点也是好的,但是并不是这样就可以觉得心安理得。因为伤害带来的后续后果也是需要企业承担责任的。
第五,如果协商解决,记得双方签署协商协议书。如果已经开庭,只能望洋兴叹了。
第六,责任追究。这是目前很多企业都忽略的一个问题。发生工伤的主管责任人需要为企业承担责任,未按照集团人员录用流程擅自招录人员的经办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安全生产主管人员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内部矛盾,就看你们自己对这个问题怎么处理了。但是不要因为这个造成其他的劳资纠纷。步步为营吧
第七,对于建筑行业,因为工伤发生的概率较高,建议购买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这个也是我刚刚在三茅通过其他大佬学习到的。因为要把受益人变成用人单位,这部分钱才是用人单位赔偿给受伤员工的,不然会被判定为是保险公司赔偿的,企业需要另行赔偿。这多亏的慌。
另外,至于公司领导生气,没办法的事情,生气归生气,钱还是要掏的。
以上个人愚见,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