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我有一问题想请教下:
A公司是一家制造合资企业,即将与美国另一B外资企业合资成立一家C新公司(投东为A公司与B公司),各先拿出一个亿来投资在新公司,用此笔费用购买A公司的动产(所有机器、人力等)和租赁不动产,原有的人员必须按B公司提供的合同与C公司新签劳动合同。问题:1、A公司原来人员很多工龄都在二三十年了,在进入刚成立的C新公司后,工龄会清零吗?刚成立的新公司可否不补偿,直接延续工龄?2、C公司在原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原有人员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终止与C公司重签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吗?3、原A公司在经营操作上是按民营企业的模式,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方式,一旦成立新公司,原A公司将终止经营,此时,原有劳动纠纷,可向C公司追索吗?假如,C公司要求签订放弃协议,可以吗?4、这样的合资,人员安排如何安排,才是对双方更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