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7-01-11 11:08 回复 赞(0) 5楼
老板有点奇葩,我们不讨论他的对错,对于你,执行老板的要求就可以了,累又有什么办法哪,不然跳槽吧,或者说服老板,恐怕后者比前者更难。
公司制度是否构成知识产权哪,如果是自行开发或者编撰的制度,确实构成公司知识产权,但不是每一个知识产权均具有价值,比如我们自己写的一篇小随笔,也是有知识产权的,而且这种知识产权不以发表为成立条件,写完我们就自动拥有著作权了,但这个著作权有价值吗,恐怕没有,因为我们的小随笔可能没有市场价值。所以,充分认可你们老板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但要注意保护成本和代价。
公司制度是否应当公示哪,那是必须公示的,一方面是法律要求,凡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制度,公司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公示程序才对员工生效。二是公司管理的需要,员工不知道公司制度,他怎么执行哪,完全靠他本人的判断吗,还是每一个事,事前必须与人事确认哪,恐怕哪一个方法,都有风险,也会造成资源浪费。
通常公司的制度制定后必须公示,甚至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知晓并执行公司制度。
而担心员工另起炉灶,制度真不是一个公司的核心价值,即使另起炉灶了,也不是因为获得了公司的制度。
罗伟恒 2017-01-11 11:04 回复 赞(0) 4楼
不应该公开,有问题的时候问人事部就可以了。万一员工抄袭另起炉灶怎么办?
说正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