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人力资源资深人事,大家下午好!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这样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否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来算?
琳达goodluck 2017-01-18 11:26 回复 赞(0) 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