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鹜落霞齐飞 2017-01-1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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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目前,我们国家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地方规定存在两类情况:一类是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工资总额与员工工资性收入比对核定,哪个数额大,按照哪个数额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即所谓”双基数法“(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和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是两个数据)。另一类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即所谓”单基数法“(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是一个数据)。如果是”单基数法“核定缴费基数的地方,依法申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员工工资性收入,这两个数据理论上应相等。这样的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大体等于下年度用人单位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实际上还有超过社平工资300%和低于社平工资60%的情况,只能说大体等于)。按照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月人均缴费工资计算生育津贴,那么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下年度用人单位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所以《社会保险法》的说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是合理的。但如果是双基数核定地区呢,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一般要大于参保人员的月人均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就不合理了。此外,无论是“单基数法”还是“双基数法”,各地还普遍存在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缴费基数下限申报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的情况。用人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都要大于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按照月平均缴费工资尽缴费义务,确要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这个明显权利义务不匹配、极不合理。综上,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生育津贴计算,一般都是按照员工生育当年缴费周期用人单位第一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标准。比方北京市缴费周期为当年7月到下年6月,7月份某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为5600元。那么,该用人单位同一个缴费周期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都是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