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君 2017-02-08 10:58 回复 赞(0) 2楼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虽然整个工伤认定也没涉及到这个,但是我觉得这种以公司名义的组织的活动。出现安全事故还是会算的!而且楼主也说“说清”这种有危险的活动应该出示书面的责任表!以免在劳动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记得以后长心!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7-02-08 11:20 回复 赞(0) 5楼
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建议按照工伤程序申报和内部处理吧。
即使公司申明是自愿参加,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是由。
看工伤认定结果,如果认定了就享受相关待遇,如果没有认定,就按照病假处理,之前多发的工资或待遇可以向后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