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女员工产假结束后,未按期到岗,因婴儿无人照顾,请事假至满周岁。
公司因此女员工请假较长,不予批准。后因此员工超过三天未到岗视为自动离职(旷工三日以上),此行为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且不予补偿(旷工三日为严重潍坊公司规章制度行为,视为自动离职)。
请问:1、此女员工因照顾未满周岁婴儿为由的事假请求,公司不予批准是否违法;
2、产假期间,员工一直未主动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原为工资内企业代扣,产假期间无工资,生育津贴个人领取公司无渠道干涉),直至产假结束公司一直代为垫付,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追讨?
3、产假后,女员工无工资(生育津贴发到职工个人社保卡内),公司可否以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给予停保及解除劳动关系?(停保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4、怎么去理解“企业不得辞退三期内女职工”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补偿”?
5、以上情形,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