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办公地点在一个孵化器里,孵化器开办了一个食堂,之前由业主负责管理,并招聘了两名阿姨为大家做饭,一个44岁(主厨,业主老板亲自请来),一个67岁(打杂,跟着业主公司6年了),劳动合同是与业主签订的,所有产生的费用由孵化器各公司分摊。后来由于主厨做饭实在太难吃,态度差,多次提出抗议后业主才接受建议同意改正,但我公司老板坚决要辞退主厨另请一位,并接管食堂(模式还如之前),打杂的阿姨留下了,由此我公司老板和业主老板产生了矛盾。现打杂的阿姨劳动合同已到期,还希望再做一年才回家养老(当时请她留下时我公司口头答应了),业主不愿再续签合同,我公司老板又认为阿姨年迈不想签订合同,担心离职后会问公司索要经济补贴,阿姨对公司尽心尽力,直接叫阿姨走人情上又过不去。现在不知道有什么合法又合乎人情的办法?请各位前辈指教。
请问:
1.阿姨67岁不签订合同做半年后离职我公司要承担什么风险?
2.若再签订一年合同,阿姨离职后我公司是否要承担经济补偿?
3.如承担的风险太大,马上辞退阿姨怎么样才能更有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