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中原来规定的是进入单位工作满一年后享有5天年假,现在领导喊要修订,修订成如下规定:
假设员工当年5月31日就工作满一年了,便享有休年假的权力,但是根据公式: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工作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年假条数
即该员工应休天数=214/365*5=2天,(小数点后面的全部舍去)
请问用这种方式区分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作满一年员工的年假天数是否合理合法?
还有一部分员工没有绩效工资,只有计价工资,我们的规定是产假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有生育津贴),这部分只有计价工资的员工如何计扣绩效工资比较合理呢?
沐沐1487659029 2017-02-24 11:08 回复 赞(0) 4楼
1、年假可以折算
2、扣除员工自己应缴纳保险后的生育津贴还剩多少就发多少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