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好:
员工2014年10月份入职,到2017年10月份刚好满3年劳动合同,偏巧在2017年初怀孕了,这样公司是否会选择不给予劳动合同续签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或者有什么法律条文是有关于这方面的保护条例,求解答,谢谢~
IHC88 2017-03-27 11:18 回复 赞(0) 1楼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依据以上条例,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规定时间内,企业是不能用任何的借口来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你工作表现差、劳动合同到期,你不能胜任目前的岗位工作等。但有些企业会诱导你,让你自己写申请辞职的,你注意一下就好。
4、当然了,你也不能因为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而不好好工作。要做到双赢,你也好,企业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