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磁铁shine 2017-04-05 11:05 回复 赞(0) 4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用人单位先申报工伤,按认定结果进行下一步程序。
如果,被认定为工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如该职工在国外工作期间按当地法律参加了当地的工伤保险,工伤的认定及赔偿则应按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如该职工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在国内继续缴纳,如出现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内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该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国内法律支付工伤赔偿。
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亡的,则按民事赔偿流程走。
峰巅之景 2017-04-05 10:56 回复 赞(0) 3楼
国内一般工亡认定,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报材料到工伤科,申请工亡,剩下的社保来做。
大致可以这么估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