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6年了,工作兢兢业业。2016年12月1日破腹产生育男婴一名。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相关规定向公司请产假173天(98+15+60-地方政策)。但是公司只允许休假113天(98+15),朋友明确告知公司应有产假173天,不同意公司的违规做法。2017年3月初我朋友接到公司电话,因为公司业务繁忙,需要朋友回去上班,朋友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回去上班,但是公司需要给予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直至小孩周岁。但是公司不同意该项请求,所以朋友就拒绝回去上班,明确表示继续按照法规休产假,公司人力资源部显得很惊讶,并言语威胁(有录音)。2017年3月15日公司再次电话通知朋友回去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或者履行事假手续,朋友本人不同意,公司就威胁朋友说记我旷工(有录音)。3月17日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发告知函与朋友,要求朋友回去上班,或者履行事假手续,不然就以旷工计算,旷工达15天按自动离职办理。针对此我有以下几个问题咨询各位HR大侠:
1、是否需要等到公司寄达解除劳动通知书在申请仲裁;
2、如果公司不寄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未发书面通知收回告知函,过了15天是否可以认为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已经咨询劳动局,他们的行为违法,估计不会再有下一步动作);
3、是否可以向公司寄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再去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离职补偿金、哺乳假工资、拖欠和克扣工资及赔偿、未休年假补偿金;何时寄比较合理。
VivoLBJ 2017-04-06 17:45 回复 赞(0) 3楼
如果你朋友想拿到该有的赔偿然后换工作的话,建议:
1、等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再去仲裁,现在去仲裁的话仲裁什么呢?仲裁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去劳动监察投诉就可以了,因为公司目前只是说按旷工处理,旷工达15天按自动离职办理,但是没有明确通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已经寄发返岗通知仅代表公司催你朋友返岗,如果公司不寄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当做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你朋友可以过一段时间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同意上班,那就向公司主张产假工资(公司算你旷工就没工资发),公司不让上班就让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拿到通知后去仲裁
3、是否需要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请你注意,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仅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不能拿双倍,要拿赔偿金就是双倍的补偿金的话,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后续会不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者说会不会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好说,接着上面第2点说一下,如果用人单位继续要求上班,就向公司主张产假工资、主张哺乳假等等,去劳动监察投诉,如果公司坚持不补发待遇、那就可以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赔偿需要经行政行为后才能要求,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