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只角的羊 2017-04-12 09:05 回复 赞(0) 3楼
第二次约定试用期有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在实践过程中对此条款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是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者尽管曾经离职,但回来后还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订立时考虑到劳动者人品和基本技能,用人单位试用一次即可了解,无需再次试用。而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等变动和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是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所谓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是否改变,技术、技能是否得到增长,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是否能适应新时期公司的工作环境等情况,这都是双方需要重新考察的因素。
建议楼主考虑一下该劳动者本人的性格特点,约定的仲裁机构,本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等情况来考虑约定试用期的事情。如果决定约定试用期的话,可以按照试用期的延续来处理,不重新计算试用期。这样多少规避一点风险,起码在仲裁或法院中可以多一点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