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VS十年 2017-04-14 10:35 回复 赞(0) 2楼
您好!公司考勤制度,是在公司层面而制定的,任何制度都要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制定的,简单的说,公司自定制度要合乎法律,不合法,订了也没有用,要知道,员工不支持制度推行,你这制度还有什么用,民心不可谓,这也我们中国******党的准则。各地区的病假工资比例不一样。
病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基本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者, 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50%;
(2)连续工龄满10-20年者,
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3)连续工龄满20-30年者,
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4)连续工龄满30以上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病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10年者, 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10﹤20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20﹤30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lisa上神 2017-04-14 10:34 回复 赞(0) 1楼
法律链接:
最新劳动法中对于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