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磁铁shine 2017-04-18 15:59 回复 赞(0) 7楼
建议执行医疗期,按照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文件里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也就是说癌症患者的医疗期至少是24个月。
然后企业还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在执行完医疗期规定之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之外,还要带员工去进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是依据劳动部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支付员工6-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李化 2017-04-18 14:17 回复 赞(0) 5楼
可以先通过安排其体检,确定他的这些病是否是职业病。
如果有职业病,那就不能辞退,可以安排其在相对来说轻松一点的岗位去做一些工作,降低工资。看病期间,就发病假工资;直至退休。
如果不是职业病,那么我们可以在其医疗期满以后,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给予经济补偿金3300*16=52800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化 2017-04-18 15:31
李化 2017-04-19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