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化 2017-04-19 16:14 回复 赞(0) 6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以上劳动合同法条款,如果你们公司规章制度里同时也有“员工旷工几天及以上,可按旷工离职处理”(此制度必须合理、合法),那么可以不予以赔偿经济赔偿金,予以直接辞退处理。
若没有这一条,那么就不能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予以处理,如果予以辞退处理,需赔偿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