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在我们公司,一名员工离职,涉及到2块:
1.社保停保:公司在武汉,社保操作都是当月操作,下个月生效(例:3月员工增员,实际买的是4月的社保,3月减员,实际停的是4月的社保)
2.工资的发放:公司规定,离职流程没有办理完,工资暂缓发放,有些销售岗位,涉及退费,奖金部分也是暂缓发放
离职流程:试用期提前一周提出,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管理者批准发邮件给到人事部——离职员工到人事部签字离职申请表和交接表。
问题:
1.离职员工提出离职,部门管理者总是不及时报备给我们,都是拖到最后才发邮件通知到人力资源部(部门管理者要考核离职率),社保经常因为来不及减员,多买了一个月。
2.离职员工也不按照正常流程,提出离职就要马上走。对于这种现象,是否有什么规定可以约束。
3.离职员工随意提出离职,后期又不离职。有时候社保已经减员,下个月重新买还需要补缴社保(3月6号提出离职,我们在社保系统的最后截止时间减员成功,4月份将没有社保,但3月26号又说不离职,4月份增员还需补缴一个月社保)。
这些事情很内耗,并且很混乱,请问各位大神,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