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一:将哺乳期中每天两小时的哺乳假合并折算,允许女员工产假结束后休假至合并哺乳假结束,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标准。合并假结束后如仍需请假按规章制度规定的请假手续办理。
解决方案二:同意其请假申请,请假不能超过哺乳假,请假期间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两个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条款内容是什么,请解惑。谢谢
飞鸿w 2017-05-09 16:37 回复 赞(0) 4楼
方案一:
至于将哺乳时间累积折算工作日的做法,法律无任何规定,如果合并折算使用完了,后期是否还哺乳呢?单位需要谨慎同意。至于在累积合并时间享受正常工资标准,此工资标准的口径是什么?是否包括绩效工资?单位的制度有无具体的规定?
方案二:
关于能否请假六个月的问题,目前江苏省的规定是可以的(仅限目前,后期有新规定),但必须经单位批准,工资按岗位工资的80%发放。能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要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折算80%后是否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此时,如果该女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较高,而从最低工资标准中再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其生活费就很低,会带来什么风险?是否考虑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JOJO陆 2017-05-09 16:25 回复 赞(0) 2楼
楼主,相关法律可以查一下当地的规章
例如上海的
①《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
②《上海市实施〈妇保法〉办法》第23条
哺乳假的条件:
①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①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②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③不休哺乳假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所以根据楼主的情况,哺乳假要怎么申请和批准,公司未必是被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