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某副总入职,签订劳动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年薪制,20万/年(含各种福利性费用),其中基本工资2000元/月,岗位工资4000元/月,职务工资6000元/月,标准考核工资5.6万元/年,乙方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按月发放,考核工资按甲方绩效考核规定执行并发放。2016年10月31日晚收到公司副总发来微信,微信内容如下:这样的,我有一封辞职信放你桌上键盘下压着,明天上班后麻烦交Z总,请先保密,我明天不过来了。此后就未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出勤,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突然就断绝联系潜水了,据悉与其业务相关的人与其联系时,其均对外表示工作繁忙或在会议中,并未将之前工程中未完成的事情与公司在职人员进行沟通、联络。2017年5月找到公司要求发放其10月未领工资及5.6万元的绩效考核工资。因其在职期间公司业绩情况并不理想,所以也未曾将绩效考核工资发放事宜进行考核及发放。我的个人看法是年薪制人员考核部分本就是风险收入,企业效益好,当然发放,企业效益不好,应该也没有什么法律条款强制发放吧,请教各位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