丿丨乁 2017-05-12 09:15 回复 赞(0) 5楼
1、这种案子如果去仲裁,公司能否赢还真得看地区的政策。如果能证明人事专员利用职权故意不签订合同,存在主要过错,我觉得就不应该支持她的双倍工资诉求。
2、 我所在的广东省,都不是所有地区都支持HR索要双倍工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5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4.11【特殊身份或情形的双倍工资处理】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014年5月7日 京高法发[2014]220号)》31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三.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6年2月2日印发)30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7、所以综上看来,并不存在百分百仲裁都会支持该人事专员索要双倍工资的情况,一切都看当地政策、证据和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