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为A公司员工,2007年8月1日、2009年8月1日、2011年7月31日根据A公司要求分别与其指定劳动派遣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派遣到A公司工作,2012年1月1日A公司调整,2012年1月1日变更未到期的派遣合同,重新与A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期满又与A公司广州分公司续签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派遣合同是否计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没有相关法规参考?07年合同不算,09年、11年派遣合同算两次,A公司2012年1月1日应当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可以从2012年1月1日起索赔二倍工资?
派遣公司是第三方,与A公司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