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用的是工资加绩效形式的薪酬待遇,劳动合同只标明了工资,未注明绩效,每个人对应一个绩效基数,结合公司完成销售的情况予以发放或不放方,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数据均没有老总和员工签字,有近一年的签字工资表及全部电子版工资包,有几个问题咨询下:
1、 在仲裁申请加班费、补偿金等时,月工资标准如何认定?主要是有些月份无绩效
2、 主张的带薪年假最多可以追溯几年?
3、 是否可以以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不明确、存在变相或随意克扣员工绩效工资为由,主张公司按个人月绩效工资基数支付未发放绩效月对应的绩效工资?
4、 公司的工资单,公司以“养老保险”名义发放后,又在代扣里以“保险”名义扣除“养老保险”及社保个人部分,能否以克扣工资为由向公司主张补发工资单所有被扣的“养老保险”?其中工资单中的“养老保险”与社保公司部分、养老保险均不符,工资单代扣里的“保险”数额也与社保总额、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不符。
5、 拖欠的工资、绩效工资及加班费,是否可以额外主张25%或其他比例的经济补偿金?
6、 仲裁同时提出裁决终止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为好还是待仲裁结果出来后,另行提出?
感谢大家给点意见和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