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看到一篇关于六天工时制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问题的案例,这可能是很多制造企业HR的常见疑问,现列出如下,欢迎各位吐槽、答疑和专业评论。
各位好,
公司一直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星期天休息。
当初劳动者和公司面试谈工资的内容有讲到公司6天工作制,每月发放的工资包含了周一至周六的所有工资。
比如一个基础会计员,我们谈好的是2500元/月(一周上六天班,含周六加班费)。
可是如何能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呢,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这样每周六天,肯定是不能叫标准工时制了。员工会索要周六双倍加班工资。
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否解决此类问题?
另像销售工程师这类岗位是否入职时应该就与其签订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呢?
像门卫这种工作整月的,2个门卫倒班,1个值班24小时。应该怎么签订劳动合同呢?约定的门卫工资在1800—2100元左右。
本人刚作人事工作不久,非科班出身。公司是一家100人左右的民营制造企业。之前的制度操作均不太规范。已经发生两起劳动仲裁了,就是因为索要加班工资和索要没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关键是不是公司不签合同,而是员工不愿意签,老认为公司要陷害他们似的。每次跟倒他们屁股求他们签合同。工作做的好累啊。
以上问题,求有相关经验的HR帮忙给个主意啊。
THX
luisant 2017-07-26 16:14 回复 赞(0) 2楼
呵呵,看到这个案例我只能说简直就是我们上家单位的翻版啊,这种如果在薪资还有工时上面不标注清楚,员工是只要仲裁就准赢的!
1、类似销售、门卫、保洁、电话客服、这种岗位的是可以申请不定时工时制还有综合工时制的
2、入职签订合同的时候既然已经跟员工讲了是门卫倒班的,那签署合同的时候就直接是综合工时就可以了,员工也不会多问的
3、关于不定时这一点楼主要注意,只要是列为不定时工时的员工,这些在平常是不能考勤迟到早退的,所以楼主要注意
4、调整薪资结构,在薪资结构当中一定要列清楚周六加班费这块
5、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这是基础的法律常识缺乏的表现,要在定期组织的新员工培训中讲明这一点,告知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是国家法规要求的,如果他们要是不签署劳动合同的话,那是没有办法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若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生了工伤,那公司也是不负责的,并且同时让他们签署入职声明,里面要清楚的列出企业已经告知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利弊,若员工入职10天之内仍未签署劳动合同,后续产生的责任由员工本人负责。或者就是如果员工不签署劳动合同,那就直接不予录用或者不发放薪资(这也是要在入职声明中列出的,是以未如期缴纳资料为主的,列出需要缴纳的关键资料),让他们知道公司是不会求着他们的,他们到其它公司以后还是要签订的,一般员工不会跟自己的饭碗对着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