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科班的小菜鸟LED 2017-08-29 11:28 回复 赞(0) 5楼
首先,公司不可以有任何形式的文件表明“公司不录用已婚人员”
一定要做到上一条,公司有权利了解应聘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婚姻情况)
既然公司说明不会因已婚而不录用应聘者,应聘者还是隐瞒了自己的婚姻情况,说严重点应聘者是在欺诈的情况下和公司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具体怎么操作看你自己了。
缪东彪 2023-11-30 10:27 回复 赞(0) 10楼
一、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欺诈: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1、员工所做的隐瞒与工作内容及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并不相关联。
2、用人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员工因婚姻状况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怎么理解这句话?
用人单位如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因此,员工故意隐瞒婚姻状况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作出不当限制,比如将婚姻状况作为招录员工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予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四、用人单位以员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主张劳动关系无效没有依据。
用人单位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肋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员工隐瞒婚姻状况,不证明违背真实意思。如果因为知晓员工的婚姻状况不予录用,这种“真实意思”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平等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