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L今年四月中旬进入 一家建筑集团公司,当时朋友L看到公司有十几年的历史,公司名也是瞒有派头的,考虑到上家单位要搬迁,这家建筑集团公司急着上岗(前任急着离岗),就匆匆上岗了,上任工作交接了半天不到。L入职办公室工作人员,薪资当时约定5K,但是合同中约定其中每月发放3650元(朋友也了解到很多单位出于一些目的有预留工资至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情况),其余1350至次年二月发放,当时L对劳动法也不熟悉,也并未有考虑到薪资发放的风险想着这么大的集团公司不至于吭他这么点工资吧,就答应了公司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一块是这样规定,工作态度、工作岗位和责任,双方确定乙方的薪资定级和组成如下(每月发放薪资日为次月月底):
入职几个月以后,L发现公司管理混乱,公司根本就是一空壳,老板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几乎不来公司办公,朋友汇报工作主要为老板娘,老板娘在异地工作兼管公司部分行政事务,公司债务繁多,业务几乎没有每月几乎都能收到法院传票(公司为被告多数为借款纠份),只是靠着收点挂靠分包商接来来务管理费维持(公司是建筑企业一级资质)。公司这几个月有发生过好几起人员来公司讨债的事情,前几天由于朋友因为公司的一些事情和老板娘电话里发生拌嘴现象,老板娘说L工作能力不强让其辞职,那么请问各位大侠,朋友每月剩下来的1350元,可以拿 到手吗?如果去劳动仲裁,朋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证据?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