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公司一名做饭阿姨,55周岁,入职公司快3年,今年7年份在淘米煮饭时不小心摔到手,造成右手骨折。期间公司公司有发放深圳最低工资,及报销医药费。至今日为止,已有3个多月,但情况还是不太理想,说是手依然使不上力,吃饭洗衣完全不能自理,至少还要3个月才能稍稍好转。但老板意思是再怎么样也是要个期限的,公司不可能完全养着她直至完全好
想问一下大家,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好?对于这种情况的工伤,劳动法规定工伤期限是多长时间呢?工伤期间生活费及工资如何发放?第一次处理这种事,没有对策。谢谢大家。
summersday 2017-10-21 09:00 回复 赞(0) 6楼
Holiday港 2017-10-20 08:44 回复 赞(0) 1楼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要安排其他工作,如果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