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金融公司担任HR,目前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2个月,普通员工试用期薪资4000,转正后4500;经理试用期薪资6000,转正后不变,有经理提出异议,为什么转正后薪资还是6K,但面试环节有和他说过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一样
2.公司只给转正员工缴纳社保,但不交公积金,同时不补缴试用期社保公积金 (劳动合同中有写试用期不交社保是否有效)
3.公司经营项目超出营业执照范围
这位经理目前还在试用期中,但因为以上问题,工作中并不认真,总经理的意思是再观察一段时间,不行就直接辞退,是否可行?如要赔偿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冷霓裳95165 2017-10-24 15:02 回复 赞(0) 1楼
1、试用期工资,普通员工有打折,经理试用期没打折,这个异议经理是怎么得来的?要不经理退个试用期打折的钱?
2、员工从进公司就享受社保和公积金,如果有规定试用期不交的话,那过了试用期需要补交,至于社保和公积金,这个情况地方性政策不一样,需要强制交的项目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性还支持公司单独交工伤险。不过补交的情况下,如果在试用期发生工伤,那公司需要承担更全面些,因为公司不交社保。劳动合同中写明不交社保属于无效。如果员工以不交社保和公积金而辞职的话,公司需要支付工资、补交社保公积金和经济补偿金。
3、经营范围这个东西还真不太清楚了,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需要有工作不能胜任的书面东东,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辞退,不用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