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5年7月27日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26日,其本人在非工作时间因摔伤致脚痛无法上班,因此向公司提出为期一个月的请假申请,即请假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等资料,******于2017年7月10日因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及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需做手术治疗入院,并于2017年7月24日出院。据相关出院记录显示,其术后恢复良好,无其他不适,但需做复健及休息3个月。在******住院期间,公司曾派人到医院看望******,并给予对方500元作为慰问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公司需按照工资的70%给其支付工资。医疗期内的第一个月公司向******支付了全额工资;第二个月在未了解清楚情况下,公司起初只为其缴纳社保但未发放工资和缴纳公积金,但在与本人沟通和咨询律师后,公司在当月立即按工资的70%向其支付工资和缴纳公积金;第三个月公司按相关规定对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本人在出院后一直未主动联系公司说明相关情况,且未再次提出请假申请。2017年9月下旬,公司人事部主动联系******本人,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及回岗时间,对方允诺国庆假期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后因其未按约定时间回岗也未主动联系公司,人事部于10月中旬再次联系******,其答复为10月下旬回岗。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含2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停发当月全部奖金,并每天扣发3天的工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于2017年7月26日后及在医疗期满即2017年9月26日后就未再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因此就对方未请假且未回岗的时间段公司可按旷工情况处理。鉴于事发后******本人处理问题的态度及考虑到对方身体条件,公司认为******不适合再从事原工作,于2017年10月X日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愿意向其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以表示感谢******在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对于****** 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31日未办理请假按旷工处理,扣除一个月的工资。实际支付2个月的工资,本人不同意也未正常上班。
一、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扣除旷工1个月的抚恤金是否得到法律支持?
二、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10月份直接按旷工处理,是否可行?
清爽蓝天 2017-11-02 10:58 回复 赞(0) 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