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前合同是2015.11.02-2017.11.01,单位未在其合同到期前1个月通知员工不予续约。且在2017.11.6日才通知员工,企业不想续约。
目前情况是,员工在上个合同期间,尚有9.5天带薪年假未休,且在2017.11.1-6日期间,工作了5天。
员工工作表现懈怠,且要求酒店9.5天年假要三倍赔偿,且赔偿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目前企业有2个想法,请大家看看合理与否。
1、11.01-06期间5天给予其5天工资,且赔偿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年假9.5天,企业向只支付其9.5天的工资,而不是三倍。因劳动合同里未体现年假的赔偿标准,可能会产生纠纷及仲裁,且仲裁结果未明。
2、企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给予其9.5天年假,并在签署合同后下解聘通知后,一个月与其解聘,并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彻底完成解约。
以上两个方案,哪个比较可行,是否有隐患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请大家给予解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