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驳月影 2017-11-13 11:04 回复 赞(0) 1楼
1、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周六加班算综合工资?这么奇异的想法是怎么出现的?我不信你的综合工资要高于2倍加班工资,如果高于加班工资那你还不如直接给加班费。写进合同本身就已经是霸王条款了。
2、只要工商局劳动局税务局不查你,员工不告你,同行不陷害你,这件事就没有风险;
3、真要做,你忽悠也好,欺骗也好,给条件去堵上嘴也好,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员工不告你,其他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啊;
4、难道乖乖给员工加班费,或者排班进行双休轮休就这么难么?作为HR难道真的就只想保证公司的利益不想想怎样保护一下劳动者的权益么?良心过得去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