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应该从HR的口头禅里消失,单位一厢情愿的把“自离”视为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没有法律基础,也违背法律规定。不管怎样理解,员工仅仅因为“不辞而别”、“自离”就与单位脱离了关系,如果不快刀斩乱麻,及时处理,让“消失”的员工彻底“消失”,也许那天该名员工再度出现,单位因此坐在被告席上,情以何堪?
针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不应听之任之而劳动关系久拖不决,要采取主动措施积极应对,且过程不能粗糙,及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具体建议参考我的总结《企业如何应对“不辞而别”、“闪离”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