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HR,我所任职的这家公司老板以前注册了几家公司,以其中两家生产型企业为主。
以前由于公司法人都是老板,很多部门的人员也都是两家公司共用的,比如人事即要做A公司的所有人事工作,也要负责B公司的所有人事工作。而因为一些工作需要,共用部门的员工既与A公司签订了 劳动合同,也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有不同的新的投资方分别进入公司,投资方也提出A公司和B公司各自独立运营,各自办公。
现在员工也提出:我们与A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也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不是两家公司都应该计发工资呢?而且所有员工的社保都由A公司购买,那么作为人事部门,应该怎么操作才能将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合理的过渡,避免与员工之间矛盾的激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