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这么一个情况:我们一名员工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要求试用期不过的社保钱补发给大家,但是要写保证书。员工没有写保证书,其他手续办理完毕了,现在就涉及公司工资发放问题:本月应得工资和补发给她的社保补贴。我们每月15日发放上一月工资,本月12月15日发放11月工资,11月她本人应得工资正常发放。那么社保补贴的钱我们希望她来补办手续,补办完了和工资一起发放。那么,1、这名员工的工资个税我们该如何计算?本月工资+社保补贴,然后将税后工资扣除社保补贴,来补办手续时将补贴发给她,时间要在12月14日。
2、那么如果按照方案1来计算,假如她本月工资8083+社保补贴4083=12166,个税扣除1178,税后实发10988,那么减掉补贴10988-4083=6905,如果她本人不来补办手续,或是超过了我们公司发放工资日,我们就发她6905,但是反过来推算她的个税就对应不上了。
3、如果我这月只计算她本月应得工资的个税,15号之后如果她来补办手续,再将补贴的钱扣除个税后发给她,这样的话,两次的工资加在一起,个税计算又有了新问题肯定少于一次性计算的个税数值。而且银行也不可能为我们操作两次发放工资吧。
4、如果补贴的钱计算在下月也就是12月薪资发放中,那么政府机构是否认定为此员工12月份还在公司,那么也就意味着12月份还要为其办理社保相关手续呢。
感觉这个比较棘手,请大咖们出招解决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