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1年11月1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在此期间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签字合同时间为三年,固定期限合同于2017年11月15日到期,此日期之前公司无任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通知。2017年11月24日,公司直接给李女士发《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给李女士解说,因公司将其业务承包于第三方,公司需要大面积进行减编,此减编未进行任何公开文件说明。公司直接要求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要求调岗,公司不提供其他岗位,直接作出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上年度工资+奖金+补助等所有薪酬的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进行赔偿,李女士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内容还包含所得赔偿金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放弃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如果我作为李女士,我将如何计算此赔偿金?如何与公司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