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库三支笔黄震 2017-12-07 17:51 回复 赞(0) 7楼
因为你是HR主管,这属于最基础的问题,我们这些回答爱好者甚至担心你是不是戏弄大家,既然你真的不是很清楚,我用最简洁的语言帮你分析一下:
1、在劳动法的眼里,是没有雇佣关系的概念,雇佣关系是两个主体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与劳务关系最大的不同之处),这两个主体可以是企业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与自然人,但企业与自然人的关系被劳动法上升到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与约束,劳动法只承认退休人员与在校实习生可以与单位建立特殊的民事雇佣关系,因为这两个主体不具劳动者主体资格。
2、你只有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又受单位管理,即使单位与你签订的是雇佣合同,但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单位这样做无疑是自欺欺人,不能规避劳动法要求的法定义务,如为员工参保就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单位的这些花招早已过时。
大家其实给你提了最好的建议,作为HR,你还是主管,这些基础知识要抓紧学习,不然,你达不到“双维护”的要求,也维护不了自己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