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库三支笔黄震 2017-12-27 18:46 回复 赞(0) 3楼
可以延长或可以操作延长。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特别是请长病假时,试用期成了“摆设”,无法利用试用期对员工进行观察和考核,一味限制顺延,单位的用人选择权丧失,对单位不公平。
1、江苏省的地方做法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2、上海市、山西省等地则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3、以上规定尽管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中均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实际给我们提供一些启示,而且事实上风险并不大。
4、(合理)设置录用条件:在员工的录用条件中明确一点,如“******”,或“******”(具体关注我有分享),这样可以提高公司与员工协商中止的成功率。
5、还有一个办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顺延条款,如“******”“作为预备性条款。
HR实务中思路开阔,就更能保障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其地位自然油然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