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和下述情况,请教HR大咖,不吝赐教!
假如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涉及需要支付员工相关费用如下,下述这些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员工,需要具体根据怎样的法律法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减吗?
1.结算在该企业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3000元;
2.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另一倍工资18000元;
3.企业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
4.员工需依法补缴社保费500元,企业需依法补缴社保费1000元。
假设当地去年城镇职工的月均工资6000元。假设员工之前在企业的月均工资5000元。
上述1-3项合计26000元,减去第4项500元(企业代为办理补缴社保),余额25500元,请问这25500元需要由企业代为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然后再将所余金额支付给员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