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我今天拿到公司给我的合同,发现签名是伪造的。合同上签订的日期是2014年9月29日,合同中订立的合同有效期到2019年9月29日止。这里有几个复杂问题:
1.我手里还有一份和公司签订的有效合同(我拍下的纸质合同照片),是一份2008年的合同,经过几次续签(有我的签名),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4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也许公司伪造了也不一定。)
2.这中间公司发生了合并重组,公司名字几经变化。现在公司的名字和这两份合同的名字都不同,但是同一家公司,我的工作地点也一直在同一个地方。
3.我从2006年2月开始就在这家公司上班(公司名字变了很多次)。
4.现在公司想用调岗降薪的办法逼我离职,我正在和公司协商补偿。对此问题我之前曾发过咨询贴《工作十一年被逼离职如何维权》。
现在我想问的是,我该提出什么样的具体补偿方案来?
1.提2N工资补偿+补足社保公积金?
2.提2N工资补偿?
3.提N工资补偿+补足社保公积金?
4.提N倍工资补偿?
5.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话,对公司伪造合同签名将会有怎样的处罚?对我会有什么实际的利益?
6.我现在能否直接用公司劳动合同违法作为理由提出辞职并主张补偿?
谢谢。感觉事情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好玩了。
stace 2018-01-05 18:38 回复 赞(0) 3楼
1、你手上如果有纸质版的劳动合同原件(不提供你的劳动合同,但是证明你08年入司),在质证环节否认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为你签订合同的劳动,并且申请鉴定,只要公司为伪造,费用为公司出具;
2、公司如果要求调岗,需要经过与你协商及签字,你不同意谁都不能调动你和将薪资;
回答你的问题:
1、否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的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
2、要求公司给与经济补偿金(N+1)
3、社保公积金不关仲裁处理,去投诉;
4、可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提起仲裁并且提出离职。
备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8-01-05 17:37 回复 赞(0) 2楼
你说的有点混乱,而且有些情况似乎你也不是完全掌握。
1.如果到法院,认为签字不是你自己签的,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真假容易辨别,但是目前即使鉴定出是仿造的签名,法院也不会对公司进行处罚,只是证据不采纳。
2.如果对方是律师或者比较专业的人出庭,照片基本没有多少证明力,因为照片真伪很难认定,如果你确认合同到2016年4月后双方没有再签过,可以和公司谈判或者仲裁时,主张未签合同的2倍工资。
3.你说的重组是怎么回事,公司是仅仅更名吗,是否更换了合同签订主体,这对你的工作年限计算非常重要,如果仅是更名,你可以到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里面会显示,或者到工商局查询,如果不是更名,而是更换了合同主体,这在仲裁时非常被动,尽管法律上规定非公司原因入职关联企业连续计算工龄,但实际操作时,认定比较难。
4.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你提出的要求当然是越多越好,但是问题是公司的底线你能否接受,既然公司调岗降薪,说明企业不怎么厚道,也就不会给你太多补偿,看你能否接受公司的方案吧,双方再博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