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的情况】
公司单休,每天8:30-12:00,13:00-17:30。按照这样算,每个周的工作时间是6*8=48小时。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规定。
【网上找到的规避办法】
办法1:把工资拆分出一部分作为加班工资。目前该岗位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2000+岗位工资1000+绩效工资1000+加班工资500.
办法2:申请综合工时制。
【我的疑问】
1、如果在标准工时制下,把工资拆分,加班不足工资的200%,未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是否会要求公司补齐加班费?
加班费为:(基本工资2000+岗位工资1000+绩效工资1000)/22(计薪天数)*4(加班天数)=727.28,这样计算对吗?
2、如果在月综合工时制下。月工作时间是20.83*8=166.64小时,则延长的工作时间是26天*8-166.64=41.36小时。
一是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了36小时。
二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本工资2000+岗位工资1000+绩效工资1000)/26(计薪天数)*4(加班天数)=615.38,这样计算对吗?
那么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规避的呢?
大库三支笔黄震 2018-01-08 19:42 回复 赞(0) 2楼
单休,支付了加班费就无风险可言。
1、贵单位属于固定加班的情形(每月加班4天),在约定工资时是要进行拆分,在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工资构成包含4天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加班工资,在工资表上有相应的记录和支付凭据。
2、换算如下(合同约定含加班费的工资为4500元):
1)加班费的日计算基数(假设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约定为基本工资2000元)=(2000元×12月)/261天=92元/天;
2)4天的加班费=92元/天×200%×4天=736元;
3)工资就可以这样约定:基本工资2000元+其它工资1764元+加班工资736元=4500元。
至于其它工资1764元是什么性质,单位可进一步约定、分解。
3、综合工时制,延长的是按150%计算的,这是一点区别。
小王同学 2018-01-13 11:37
小王同学 2018-01-13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