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公司的一名行政人事专员小白。于1月13号正式提交了离职申请表(交接内容一栏备注:招到交接人再交接工作内容),老板当时收下了申请表,但是没有签字。1月底老板把我叫到办公室跟我说:你必须要给我招到交接人,你才可以走啊!我问:那如果1月期限已过,还是招不到人怎么办?他回:那就是你能力的问题。我当时估计脑壳坏了同意了!!
现本公司2月6号~2月25号放假。1月份工资还未发放,2月份基本没有上几天班,那就是最早2月底最迟3月20号(本公司每月20号发放薪资)才会发放1月份工资。那我想请教各位老师,如果我2月份直接不来上班的话。我算不算违反了劳动法?我1月份的工资连同2月1号~2号5号的工资是不是要发给我?还请各位老师帮忙解惑。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