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库三支笔黄震 2018-02-08 10:54 回复 赞(0) 3楼
因为对股权激励转化的利益性质的界定存在争议,即该利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或者工资有不同的看法,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因股权激励发生的争议不具确定性。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的,或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员工的分红权往往被认定为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既得利益可能会被纳入补偿范围。
但现在单位施行股权激励技术非常成熟,股权激励包装为基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利益,不是劳动者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分红并不是劳动报酬,所以主流观点是股权激励产生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自然不在经济性裁员的补偿范围。
裁员前施行的股权激励,裁员后非员工责任的离职,股权不会没收,按合同约定的收回条件回购,这可能是你所说的补偿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