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总部只有十几人,现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太乐观。
情况:公司两名中高层管理女员工一起怀孕,由于两人工资都比较高,休产假期间需要支付高额工资的同时还需要另外请人协助其工作。
老板咨询我,孕妇休产假期间能否支付她们当地的最低标准工资(也是我们公司的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报销下来,再发放生育津贴给员工。这算不算不合法?
处理方案:1.查询相关法律,孕妇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有生育津贴支付,如果平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支付其平均工资,生育津贴报销后,归公司(由于公司并未按照员工的工 资全额购买保险,所以津贴也并不多);
2.查询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公司每月都全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部分占工资的40%,女员工休产假期间,是否可视为无产出,绩效为零,发放工资的60%?
问题:(1)如果按方案1,我们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就算合法呢?
(2)如果按照方案2操作,公司的法律风险大吗?有制度或者法律支持这样操作吗?
ps:虽然个人不太认同在怀孕女员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上这样操作,但是公司确实经营状况不太好,而且两人同时怀孕,人工成本一下子提高许多,请大神支招,怎样才能做到合理合法,对公司对员工都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