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的小蜗牛:新旧规定不一致时,对于生效前的违规行为并不一定无效,一般采“从旧并从轻原则”处理。
1,一部规定的结构最好在“总则”,“分则”后加“附则”,说明生效日期,专业术语解释,过度期生效前未处理的违规行为处置办法。补上您的漏洞。
2,新规对旧案的态度是
已处理并已执行和正在执行的,遵照旧规定。
已收材料或线索,准备处理或已立案,正在处理的,
违规行为完毕,当现在才发现的,
违规行为从旧规定一直延续到新规定,
已执行的的规定案,现在发欢错了
正执行的决定,员工一直申诉到现在。
3,所以比较复杂。
4,比如旷工,旧规3天予以辞退,新规10天才辞退。张三,旧规时,先请假3天,后多休8天,新规时才处理。显然新规轻,对张三适用,不能辞退。
5,旧规时,员工之间可以谈恋爱并结婚,不以回避论处。新规时,员工之问禁止谈恋爱并结婚,否则其中一人必须回避离开公司。旧规较轻新规重,那不适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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