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A2017年12月下旬入职,合同上写的合同2年。试用期1-3个月。
试用期工资是1700,转正是1900。
但是实际试用期12月按照3000算的天数工资,
2018年的1月和2月都是定薪工资,卡上转的4000。
入职时候口头约定3月转正后是3000+提成。
后面公司邮件写的是底薪2000+绩效1000+提成。
但是4月初公司用不胜任原因提出辞退员工,几天后就要求其离职。
3月只发了1900,4月及赔偿都是按照1900来核算的。
如果员工去仲裁的话,是按照1900,3000还是4000来核算呢?
员工要求是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公司按照是一个月的赔偿金,
哪个正确呢?
谢谢各位前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