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这样一个特殊事例:一个入职超过20年,明年7月即将退休的老员工。提出特殊要求:上一个月班,休一个月病假,直至退休。以颈椎病为由每三四天带一张病假单回公司,病假天数都是连续性的。
于是,公司与她协商,让她停薪留职,保持劳动关系直至退休,然后由单位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她提出了要求公司全额购买社保、公积金,HR申请之后公司同意之后。她又改了口风,要求公司每月给经济补贴,并且享受在职员工的福利,如工会福利品、旅游等等。
公司现在是两难问题,若她上一个月班休一个月病假,对所在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必定影响。若停薪留职,享有五险一金+补助+福利+年终,这让正式上班的人员怎么呆得下去;以后公司会陆续面临员工以老为由以病为由休假。而且也不能让员工这样叫价。。
她的病假经过调查,是真实的,就这个五月已经收到她不十张以颈椎病为由的病例单。公司若不批,她说会去劳动部门投诉,感觉就是没有理由不批她病假。
小王666 2018-05-24 09:45 回复 赞(1) 4楼
假期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假期薪水(上海):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社保: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基数: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这些奖金及补贴在作为加班工资及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应予扣除。
我们平时还比较常见的,比如单位与员工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2420元,岗位工资2000元,以基本工资作为病假工资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这种约定显然也违背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有变相降低加班工资及病假工资的嫌疑,并不合法,建议用人单位予以调整。
建议你可以综合计算下,是停薪留职+一堆福利和年终划算,还是付薪+不包括杂七杂八福利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