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一直困扰的问题,单位目前实施的是指纹打卡制度,每天打四次卡,上午2次,下午2次。月底人事将指纹打卡发至各部门,由各部门进行汇总,给员工签字确认,最后交与人事部复查存档。(此项流程不可变更)
问题来了,如果有员工每天6点下班后, 无故滞留单位,到7点再去打卡,最后离职时以指纹打卡数据为由,要单位给与加班费补偿,会不会存在这种现象?
个人觉得处理的方式如下:1、设立加班制度,规定任何加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加班。
2、增加各部门《签到签离表》,此表以部门主管级用手写方式,每天记录每个员工的出勤时间(以整点时间为记录),月底统计考勤以签到签离为 主,指纹打卡为辅,这种方式各位觉得如何?
望各位不吝赐教,拜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