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与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入职工作不满一年),没有提前30天通知,理由是不胜任工作,但公司又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
1、现在该员工接受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n+1
2、另外公司试用期没有给员工交保险,转正后交的,所以该员工还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期间的双倍工资并且补缴试用期的保险
请问公司该怎么处理好?如果要求该员工再上一个月班是否可以免除代通知金?该员工能否拒绝呢?
zhaopin66666 2018-06-02 17:14 回复 赞(0) 2楼
首先社保是入职后就必须要买的,补缴社保是应该的。
另外,现在是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公司手里,把时间延后一个月可免除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