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厘米:法务意见如下:
1、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对服务期有明确要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对于张老师提出的甲方终止协议,不支付违约金的说法。法理如下:对于服务期间公司当方面支出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增加员工技能。公司权利减损,员工权利增加,为了使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对员工增加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违约金)。若果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且员工还在服务期中,法律赋予公司权利而公司单方面放弃,就不可能要求员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行为。
3、上述都是对于服务期的论述,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中的赔偿、补偿问题,和上述服务期的违约金无关,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服务期间、服务期间的违约的违约金的赔偿比例等情况,法律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权衡。最高法下发指导意见如下: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以上意见,请参考,具体金额请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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